一、對印花稅的影響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在“記載資金的賬簿”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因此,企業對于未按期繳納的注冊資本,如果未進行賬務處理,則“實收資本”未增加,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
二、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如果企業未按期繳納注冊資本,那么,從銀行融資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根據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當然,由于實繳登記制下的“應繳資本額”與認繳登記制下的“應繳資本額”的基數是不一樣的。所以具體操作時,各地可能會產生較大的差異,需要納稅人與當地稅務機關進一步溝通或進一步關注新政策的出臺。
三、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如果財務人員對未收到股東的注冊資本在會計上進行了相關的核算處理,如:“借:其他應收款--xx股東,貸:實收資本--xx股東”。
1、對于增加的“實收資本”要按照實收資本金額提前繳納印花稅;
2、對于掛在“其他應收款”賬戶中股東未按期繳納的注冊資本,視為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對于自然人股東未按期繳納的注冊資本不用進行賬務處理,否則將存在多項納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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