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限定了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比例——“用工單位應當嚴內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并明確“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容人數之和”。
起草過程中,人社部反復征求了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并于2013年8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比公開征求意見時要求的“用工單位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更加嚴格。
現階段勞務派遣存在很多問題,國家已經注意到了,有關勞務派遣的糾紛增加迅猛,所以規范勞務派遣和使用勞務派遣人員都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保證。
勞務派遣的輔助性、臨時性、替代性“三性”具有雙重性,一方面,“三性”限定了勞務派遣人員的身份,勞務公司是用人單位,勞務人員和用工單位是勞務關系,其收入有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公司,因此,同工同酬的前提難以界定。另一方面,“三性”又被混淆,大量勞務派遣人員同有編制的正式人員干一樣的事,甚至工作量更大,但是“三性”的身份又決定了用工單位要對勞務派遣同工同酬實施任重道遠,非常困難。
今年3月1日實施的勞務派遣條例,對同工同酬做、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等出了更詳細明確的規定,但可以預計,同工同酬在一個時期內基本上是止步不前。不要有太大的希望。
在當前,國家的主要目標是放在廣開就業崗位上,監管重點并沒有在同工同酬上。社會上要求就業和失業人員那么多,解決他們的就業,緩解矛盾是主要問題。對于有飯吃,有工作的勞務派遣員工,是不會餓死的,自然不是關注的重點。
今后,可以預計,國家會對勞務派遣進行限制,比如限制一個單位的勞務派遣人員數量;工作年限達到某一時段應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等等,但用工單位也會變換方式規避勞動風險,總之,在我國,不規范甚至畸形的多種用工方式將會持續,由此而產生的收入差距但時間不會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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