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不能兼任的工作包括稽核、會計檔案保管、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出納人員要有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良好的道德修養,并嚴格遵守各項工作準則。如果出納既負責管理錢款,又負責復核,這樣容易出現作假的腐敗現象;如果出納兼任保管會計檔案的話,可能容易利用管理會計檔案的機會掩蓋自己挪用錢款的行為;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如果由出納人員兼任,很容易造成監守自盜的局面。因此,規定出納不能兼任以上工作崗位,可以有效預防貪污舞弊、挪用公款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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