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或原始憑證保管人員由于不慎,將原始憑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具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后,才能代替遺失的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則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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