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憑證保存方法如下:記賬憑證裝訂成冊后,應有專人負責分類保管,年終應登記歸檔。當年形成的記賬憑證,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若單位未設立檔案機構,則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根據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保存期限由15年變為30年,總賬、明細賬的保存期限由15年變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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