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會計與正常經營會計的區別有:
1、會計基本假設不同。宣告破產以后,企業將由清算人接管,會計主體已經不復存在,持續經營更是無從談及,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的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也不再適用;
2、核算內容不同。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保管、估價、變現和債務的清償,核算內容主要包括破產財產和破產費用的會計核算、破產債權的會計核算等;
3、服務對象不同。破產企業的清算組一般為企業的外部人員,不僅為破產企業服務,而且要為債權人、人民法院服務,具有中立地位;
4、部分會計原則不同。權責發生制原則、謹慎性原則、歷史成本原則、重要性原則等不再適用于破產企業,取而代之的是收付實現制原則和重置成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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