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存款屬于負債類會計科目,它核算銀行吸收的除了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即是收到的除金融機構以外的企業或者個人、組織的存款,包括單位存款、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吸收存款是商業銀行法律賦予的職能,而在金融體系運行中,吸收存款又是經營活動的起點和終點,是金融機構進行投融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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