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是伊斯蘭教在中國流行的專用名稱。“清真”一詞含有幽靜高潔之意。
宋元時代,伊斯蘭教在中國尚無固定的譯名。穆斯林文人根據該教崇尚清潔、信奉真主之義等特點,多選用清真、清凈一類詞譯稱伊斯蘭教或該教的禮拜寺。如元至元年(1341)杭州禮堂重建時稱為“清真寺”,宋紹興(1131-1162)年間在泉州修建的禮寺稱為:清凈寺”,傳說始建于唐代的長安(今陜西西安)的西大寺和東大寺曾分別稱為“清真寺”和“清修寺”等。元代后期逐漸演變為清真二字合稱伊斯蘭教,這可從咸陽王賽典赤·瞻思丁奏改清教寺為清真寺一事中得到印證。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題金陸禮拜寺《百字贊》中有“教名清真”一語,說明清真在當時已成為伊斯蘭教的一種通用名稱。明末清初,中國穆斯林學者用“清凈無染”、“真乃獨一”、“其教至清至真”等來解釋伊斯蘭教被稱為清真的來由;同時,有的學者給自己譯著的有關闡述伊斯蘭教教義的著作冠以清真二字,如《清真大學》、《清真指南》、《清真釋疑》等。至此清真一詞遂由一般名詞變成伊斯蘭教的專用名稱。稱該教為“清真教”,該教的禮拜堂為“清真寺”,該教所辦的學校為“清真小學”、“清真學堂”,按照該教教義要求制造的。
「案情回放」
2001年6月7日普拉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拉達公司)在中國取得‘PRADA’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手提包等’。商標局的注冊證明顯示普拉達公司在第18類商品上使用的‘PRADA MILANO’商標已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手提包等’。2012年8月29日《華商報》刊登了陜西東方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源公司)推銷店鋪廣告,廣告中的‘PRADA’女款手提包使用了‘PRADA MILANO’商標,廣告語為‘全球品牌進駐,引領國際生活潮流’、‘國際潮牌街、餐飲大食代’。普拉達公司認為,東方源公司使用其注冊商標和字號進行宣傳及華商報社刊登廣告的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基于‘PRADA’在品行業極高的知名度,東方源公司攀附和利用了普拉達公司商標及字號的聲譽,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華商報社作為廣告發布者,應承擔連帶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東方源公司、華商報社停止商標侵權和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東方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普拉達公司注冊商標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普拉達公司損失3萬元;駁回普拉達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不同觀點」
東方源公司、華商報社是否侵犯了普拉達公司商標專用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東方源公司為推銷店鋪使用‘PRADA’、‘PRADA MILANO’注冊商標進行宣傳,會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的提供者為普拉達公司,故東方源公司之行為侵害了普拉達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東方源公司非法攀附和利用了普拉達公司的聲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華商報社作為廣告發布者,同樣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另一種觀點認為,東方源公司廣告中只是使用了含有‘PRADA’字樣的女式包的圖案推銷商鋪,屬于合理使用行為,且該商業房產項目未能開業經營,不存在使用商標的商品,未給普拉達公司造成損失,該行為不構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華商報社作為廣告發布者,不可能直接侵犯普拉達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主審法官認為,東方源公司在商業廣告中使用‘PRADA MILANO’ 及‘PRADA’注冊商標,并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且該商業房產項目尚未經營,不存在使用商標的商品。故東方源公司使用上述注冊商標推介商鋪,不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由此,華商報社發布廣告的行為也不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東方源公司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使用‘PRADA’、‘PRADA MILANO’注冊商標,本質上屬于利用他人享有極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和企業字號,為自己獲取市場競爭優勢以及交易機會,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華商報社作為廣告發布者,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或者過失,故華商報社刊登廣告之行為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官回應」
不當利用商標聲譽進行廣告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1.商標的保護范圍
商標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志。用于商品的商標為商品商標,用于服務企業的服務場所、服務用品、服務規格等為服務商標。商標的保護范圍是指一項商標取得注冊商標以后,依法對該項商標進行保護的標準和依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由此說明,商標注冊人只能對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享有專用權,而不能對與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享有專用權,即法律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范圍的,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擴大到與核準注冊的商標相近似的范圍。這是因為商標的主要功能在于使相關公眾通過商標識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避免相關公眾對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誤認。如果對于已經注冊的商標核定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后,他人繼續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那么商標的功能無法實現。具體到本案中,‘PRADA’、‘PRADA MILANO’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為手提包等核定使用的商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為與‘PRADA’、‘PRADA MILANO’注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及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普拉達公司指控東方源公司、華商報社刊登廣告使用‘PRADA’、‘PRADA MILANO’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關鍵在于界定被控侵權人之行為是否破壞了商標的基本功能。
2.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識別商品的來源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識別不同商品的來源。消費者借助商標選購自己喜愛的商品或服務,經營者借助商標推銷自己的商品。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新修訂的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即新商標法在商標的使用屬性中增加了‘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由此說明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使相關公眾通過商標識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種識別功能是為消費者識別被標識的商品來源提供保障,使其能夠與他人提供的商品區別開來。因而,商標受保護的基礎終體現在具有識別功能。眾所周知,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的,商標權的行使也不例外。商標權的邊界是由其功能設定和界定的,商標的功能是確定侵權行為標準的基礎。構成侵害商標權的基本行為是在商業標識意義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即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必須是在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或者說必須是將該標識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商標使用。倘若所使用的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等標識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這種使用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因而不會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權的侵害。侵害商標權行為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其本質特征是對商標識別功能的破壞,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在認定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行為時,必須考慮商標主要是發揮與他人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來的標識功能。不損害商標識別功能的使用行為,通常不構成侵害商標權行為。具體到本案中,東方源公司雖在商業廣告中使用的女款手提包中有‘PRADA MILANO’及其文字表述中有‘PRADA’注冊商標,但廣告的目的是為了吸引商戶進駐東方國際中心,東方源公司并未在其經營的房產項目和推銷的店鋪商品上使用上述注冊商標,其與普拉達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商品并非同一種商品。東方源公司只是向消費者描述了自己投資開辦了東方國際中心房產項目和推銷店鋪,將引進‘PRADA’等全球品牌進駐,并未表明自己是普拉達商品的提供者,不會起到使人認為東方源公司投資的東方國際中心房產項目和推銷店鋪來源于普拉達公司的作用。故東方源公司在《華商報》商業廣告中使用爭訟之注冊商標,不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3.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素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具備的條件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一種市場競爭行為;違反了市場競爭原則;對市場競爭產生了損害。通常按照商標法不能認定構成侵害商標權的情形下,原則上該行為不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予以規制。但若被控侵權人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利用他人享有極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和字號,以競爭為目的,為自己獲取市場競爭優勢以及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則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在現代商業推銷活動中,商標不僅是一種區別標志,而且還具有聲譽。對商標聲譽搭便車行為侵犯的是以不支付對價的方式獲取、利用商標權人為建立商標聲譽付出的投入,使用商標的目的不是識別商標所代表的商品或商品提供者,而在于提高自身的形象,吸引消費者的注意,推銷自己的商品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商標聲譽的攀附行為往往出現在攀附者的廣告宣傳活動中。本案中,東方源公司為獲取有利的市場競爭地位,在廣告中借用‘PRADA’的知名度,提升其店鋪的品味和形象,不正當地獲取對其有利的地位和利益。同時,東方源公司在廣告中宣稱‘國際潮牌街、餐飲大食代’,由此無法避免給消費者造成普拉達公司商鋪與非高端餐飲品牌混同在一起經營的印象,會損害普拉達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標聲譽。東方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攀附和利用了普拉達公司商標及字號的聲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國家知識產權局綜合業務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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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擬采用名稱 | 地址 | 對外電話 |
| 1 | 國家知識產權局北京業務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66號中國技術交易大廈A座二層 | 010-82612006 |
| 2 | 國家知識產權局天津業務受理窗口 | 天津市華苑產業園區華天道6號海泰信息廣場G座一層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 3 | 國家知識產權局河北業務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莊市體育南大街316號 | 0311-81588844 |
| 4 | 國家知識產權局山西業務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綜改示范區太原學府園區產業路38號高新置業A座主樓6樓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 5 | 國家知識產權局內蒙古業務受理窗口 |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昭烏達路70號內蒙古科技大廈11樓1100室 | 0471-5203375 |
| 6 | 國家知識產權局遼寧業務受理窗口 |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崇山中路55號 | 024-86913165 |
| 7 | 國家知識產權局吉林業務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9999號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務大廳 | 0431-82752768 |
| 8 | 國家知識產權局黑龍江業務受理窗口 |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創新三路600號科技大廈八樓 | 0451-51920503 |
| 9 | 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業務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博村路340號 | 021-80363300 |
| 10 | 國家知識產權局江蘇業務受理窗口 | 江蘇省南京市漢中門大街145號江蘇省政務服務中心二期二樓D區窗口 | 025-83238202 |
| 11 | 國家知識產權局蘇州業務受理窗口 |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干將東路178號蘇州自主創新廣場2號樓302室 | 0512-67061881 |
| 12 | 國家知識產權局浙江業務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丹楓路399號知識產權大廈二樓 | 0571-85116361 |
| 13 | 國家知識產權局安徽業務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馬鞍山路509號省政務服務中心C1座合肥代辦處窗口 | 0551-62999797 |
| 14 | 國家知識產權局江西業務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京東大道1139號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證大廳 | 0791-86355663 |
| 15 | 國家知識產權局山東業務受理窗口 | 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舜華路2020號 | 0531-88198581 |
| 16 | 國家知識產權局河南業務受理窗口 |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花園路21-10號 | 0371-65977156 |
| 17 | 國家知識產權局湖北業務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廣八路8號 | 027-87641839 |
| 18 | 國家知識產權局湖南業務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瀟湘中路113號 | 0731-88856516 |
| 19 | 國家知識產權局廣東業務受理窗口 |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57號紅盾大廈 | 020-87681948 |
| 20 | 國家知識產權局廣西業務受理窗口 |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一樓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 21 | 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慶業務受理窗口 | 重慶市江北區五簡路9號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大樓一樓大廳 | 023-67606650 |
| 22 | 國家知識產權局四川業務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五街200號菁蓉匯7號樓5層四川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 | 028-86058600 |
| 23 | 國家知識產權局貴州業務受理窗口 |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中華北路242號省政府大院5號樓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 24 | 國家知識產權局云南業務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東路376號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附樓1樓服務大廳 | 0871-64568947 |
| 25 | 國家知識產權局西藏業務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宇拓路28號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樓313室辦公室 | 0891-6848897 |
| 26 | 國家知識產權局陜西業務受理窗口 | 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南二環西段69號西安創新設計中心一層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 27 | 國家知識產權局甘肅業務受理窗口 |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甘南路583號甘肅省政務大廳市場監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 28 | 國家知識產權局青海業務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寧市西川南路53號文博大廈青海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 29 | 國家知識產權局寧夏業務受理窗口 |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文化西街108號政務服務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 30 | 國家知識產權局新疆業務受理窗口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喀納斯湖北路455號新疆軟件園G1-6樓 | 0991-8837834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湖北)業務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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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武漢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青年路267號 | 027-65770752 |
| 2 | 襄陽受理窗口 | 湖北省襄陽市市民服務中心一樓(襄陽市樊城區紫貞公園路1號) | 0710-3757109 |
| 3 | 宜昌受理窗口 | 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區城東大道2號市政務服務中心4樓 | 0717-6340059 0717-6851455 |
| 4 | 黃石受理窗口 | 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頤陽路167號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0714-6215276 |
| 5 | 十堰受理窗口 | 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82號--A市民服務中心商標受理窗口 | 0719-8694338 |
| 6 | 荊州受理窗口 | 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北京西路440號荊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四樓市場監督管理局窗口 | 0716-8523818 |
| 7 | 荊門受理窗口 | 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象山大道24號 | 0724-6701276 |
| 8 | 鄂州受理窗口 | 湖北省鄂州市古城路129號市民中心 | 027-60858532 |
| 9 | 孝感受理窗口 | 湖北省孝感市市民之家二樓東一區12號窗口 | 0712-2281567 |
| 10 | 黃岡受理窗口 | 湖北省黃岡市路口鎮永安路特1號黃岡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 0713-8123216 |
| 11 | 咸寧受理窗口 | 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雙鶴路18號 | 0715-8126370 |
| 12 | 隨州受理窗口 | 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迎賓大道58號隨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606室 | 0722-3598958 |
| 13 | 恩施州受理窗口 | 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金桂大道98號恩施市民之家3樓 | 0718-8110979 |
| 14 | 仙桃受理窗口 | 湖北省仙桃市沔州大道特1號 | 0728-3335920 |
| 15 | 天門受理窗口 | 湖北省天門市陸羽大道西21號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科809 | 0728-5364801 |
| 16 | 潛江受理窗口 | 湖北省潛江市園林辦事處章華南路28號政務服務中心一樓 | 0728-6955761 |
| 17 | 神農架受理窗口 |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松柏鎮常青路52號 | 0719-3332057 |
| 18 | 武漢自貿區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漢市高新大道777號光谷公共服務中心1號樓二樓D區 | 027-67880156 |
| 19 | 襄陽自貿區受理窗口 | 湖北省襄陽市高新區無錫路高新政務服務中心 | 0710-2399250 |
| 20 | 宜昌自貿區受理窗口 | 湖北省宜昌高新區發展大道55號 | 0717-6623815 |
以上信息來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 商標局下設綜合處、財務處、行政處、法律處、應訴復議處、宣傳與對外交流處、人事教育處、黨委(紀委)辦公室、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申請業務管理處、申請受理事務一至二處、審查管理一至二處、審查一至五處、審查事務管理處、審查事務一至五處、國際注冊一至三處、異議形式審查處、異議審查一至八處、評審案件受理處、評審一至九處、評審事務處、文檔事務處、數據信息管理處、信息化項目管理處、信息化運行管理處52個職能處,編制33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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