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向銀行貸款,由信用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收取費用60000元(有正規發票)。請問,這部分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上述公司由信用擔保公司提供擔保而收取60000元費用,屬于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屬于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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