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處罰不合理,抵扣無效也不合理。這應該是稅務的不作為。發票并非假票,業務真實有效,稅務監管不到位,沒能馬上停業企業,收回發票,讓你們當替罪羊,是不合理的。如果稅務下發了處罰通知,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我們是外貿企業,上個月收到用于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通過。本月開票方逃逸,稅款沒有繳納。主管稅務機關認為該發票不能抵扣,且不能辦理出口退稅,我們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第123號)規定,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后失控發票的處理辦法:認證系統發現的“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后失控發票”,經檢查確屬失控發票的,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因此,企業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作進項稅額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出口企業出口的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因此,外貿企業可能面臨視同內銷處理的情況,目前只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銷貨方已經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09號)規定,外貿企業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外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外貿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的憑證,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退稅時可不比對該失控發票的電子信息。
國稅總局2016第76號公告:二、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一)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三)異常憑證由開具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具體操作規程另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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