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得所得稅時扣除”。
雖然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沒有對有關支出的扣除依據進行明確規定和解釋,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規定:“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那么,在經濟業務真實發生的基礎上,應該取得什么樣的憑據,才算真實、合法、有效?才能做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呢?
在此,以會計實務中經常涉及的經濟業務類型,從以下方面進行理解。
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涉及到流轉稅的經濟業務有: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進口商品等。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單位及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在《發票管理辦法》中進一步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其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支出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理解為: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有關支出,如對于收款方而言,屬于流轉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取得由收款方按規定要求開具的發票,以做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
在實際工作中,某些業務對發票的取得、使用、抵扣有其專門的規定。較常涉及的業務如:
1、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包括:企業向農產品生產單位和個人收購初級農產品時,應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或“糧食收購發票”;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收購廢舊物資,應開具“廢舊物資回收發票”;等。
可以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一般是增值稅納稅人,但符合條件的營業稅納稅人,也可以向當地國稅局申請領購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比如設立在鄉鎮、風景區的餐廳、度假酒店等。
2、對支付形式有特別要求的,包括:支付傭金的業務,根據財稅[2009]29號文,除向個人支付傭金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帳形式支付的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如果不是以轉帳形式支付,即使業務真實,并取得中介服務機構的發票,也不能夠在稅前扣除。
3、房地產行業對票據的特別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對支出的票據有專門規定,其第三十四條:“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票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取得合法票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第三十二條(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決算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
4、難以取得發票的支出,如何抵扣?在企業經營中,業務真實發生了,但無法取得發票,能不能在稅前扣除?稅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是征納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對此,有些地方的稅務部門采取了較為寬松的政策,比如,《河北省餐飲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冀地稅地[2010]31號)第十七條:
“納稅人采購的各類瓜、果、蔬菜、食用菌和鮮蛋等確實無合法票據的,應憑真實有效憑證予以扣除。真實有效憑證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單位采購人員出具的采購單,采購單應記載采購物品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采購的時間、地點以及采購人和供貨人的簽字等;
(二)本單位采購供應部門負責人、庫存保管人員出具的驗收入庫證明;
(三)本單位餐飲部經理出具的簽字證明。“
還應當注意,雖然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但目前存在大量的沒有套印統一發票監制章的所謂
“專業發票”,仍被視為合法、有效票據。比如常見的火車票、飛機票、托運單,銀行手續費收據,郵政快遞收據等等。
在企業的對外支出中,不涉及流轉稅的也有很多,大體上有以下幾種情況:
1、稅金,指企業依據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各項稅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中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費,以及稅務罰款、稅收滯納金;企業繳納的各項稅費,應當取得完稅憑證,不能只以銀行付款憑證做為扣除依據。
2、向政府管理部門上繳的行政收費、罰沒、捐贈、資源使用(補償)費等。企業發生的前述支出,應當取得合適的財政票據。
按《四川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2006)規定,通用財政票據主要有四種:
“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和“四川省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均套印“四川省財政票據監制章”。
另,財政票據還有一種“專用票據”,由執收單位按規定設立、印制、使用,如罰沒票據等(注:被行政處罰而支付的罰款、被沒收的財物的損失,比如排污罰款,被沒收的土地出讓金,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3、對事業單位或其他非營利機構發生的支出,如醫療收費、教育收費、檢疫檢測費、訴訟調解費、代理費(商標/專利),以及向公益組織捐贈支出等。
4、企業間發生的非經營性業務支出。比如:因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而被沒收的保證金、押金,支付的違約金、賠款等(以下簡稱“違約支出”);非合同責任損失,如侵權賠償。對于前述支出,應當取得收款方開具的“非經營性結算統一票據”。(注:根據“川財非(2009)4號)文,企業可以申請領購”非經營性結算統一票據“,也可到本地財政票據管理部門現場填開”非經營性結算統一票據“,加蓋用票單位財務章)
當然,違約支出并不都是非經營性支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銷售額(營業額)價外費用包括:“……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此類支出,即不屬于非經營性支出,應當取得收款方開具的發票。
那么,哪些違約支出是非經營性支出呢?可以從以下方面理解:
其一,因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而產生的違約支出,為非經營性支出。比如,當虧損合同出現,企業為了減少損失,有可能選擇支付違約金,或以放棄保證金、押金而解除合同。
其二,企業為了獲取合同利益之外的利益,而提前解除正在履行的合同產生的違約支出,為非經營性支出。比如,當房屋出租人認為將房屋出售能獲取更大利益時,為解除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賃合同,而產生的違約支出。
如果企業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受讓無形資產、不動產、借入資金,因未完全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義務,而向債權一方支付的,與合同標的直接直關的違約支出,通常為營業性支出,應當取得發票。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有新規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這就是說稅務機關由于受委托代收工會經費而開具的代收憑據,也可以稅前扣除。
2010年1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 年第24號)曾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由于這一規定對稅務機關受委托代收工會經費而出具的收費憑據是否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并沒有明確,為此,30號公告對此作了明確規定。這對完善稅前扣除憑證范圍、有利于納稅人進行企業成本核算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稅務機關受委托代收工會經費所開具的代收憑據,除委托部門提供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外,主要是轉帳完稅憑證和現金完稅證,也就是說,企業今后也可憑轉帳完稅憑證和現金完稅證上所載明的工會經費金額進行稅前扣除;對2010年度已繳納的工會經費由于收取的是這兩類完稅證而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在法定的標準范圍內,納稅人可自行進行應納稅額調整;因此而多繳稅款的可申請退稅或抵繳下期應繳稅款。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除扣除憑證需合法外,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扣除標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即:準予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部分,對于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工會經費的實際發生數、賬面計提數以及扣除限額數三者不一致,應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稅前準予扣除的工會經費,賬面計提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超過規定標準所繳納的工會經費,即使取得了法定扣除憑據也不得稅前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個體工商戶所繳納的工會經費,也可在規定的標準內范圍據實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臺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在工資薪金總額2%的標準內據實扣除。因此個體工商業戶所繳納的工會經費,只要取得了法定扣除憑據的且在規定的標準范圍內,可以在其個人所得稅前依法扣除。
納稅申報
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分別采取由扣繳義務人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方法。
免稅項目
我國過去對營業稅的減免,從性質上看,既有政策性減免稅,也有困難的減免稅;從審批權限來看,既有條例規定的減免稅,也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減免稅,還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的減免稅。減免權限的分散和減免稅的過多,實踐證明弊病較多,不利于企業間的平等競爭,也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針對這種情況,改革后的營業稅對減免稅政策進行了較大的調整,主要有:
(1)將減免稅權全部集中于國務院,任何部門和地區均無權決定減免稅。
(2)只保留統一減免稅,對企業和個人一律不予個別減免稅。
(3)統一減免稅規定,保留少部分政策性強的免稅項目。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免稅項目有:
(1)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即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
(7)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八)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科技人員、復轉軍人、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群體、海歸人員、農民在本土創業及農民工返鄉創業,企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在市(地)所屬區的,其營業稅起征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在縣(市)所屬區的,其營業稅起征點為月營業額4000元,達不到起征點的不征收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除上述項目外,營業稅的減稅、免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可抵扣的航空貨運票據有哪些?公司收到航空貨運公司的“航空貨運單”可否抵扣?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規定: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是指國營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票。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種類,不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貨運定額發票。2.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其發貨人、收貨人、起運地、到達地、運輸方式、貨物名稱、貨物數量、運輸單價、運費金額等項目的填寫必須齊全,與購貨發票上所列的有關項目必須相符,否則不予抵扣。
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航空貨運單”符合以上規定的,可以作為增值稅的抵扣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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