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意味著,婚后為配偶在房產證上加名字,不需要繳納契稅。只需交納登記費和工本費。
實際上,概括起來,就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證上給配偶加名字,存在三種情形:婚前對某一方的房產加名字,婚后對某一方的婚前財產加名字,婚后對雙方共同財產加名字。對于第一種情形,顯然屬于房屋贈與,不但要征收契稅,還有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其他稅目;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即只要是婚后在房產證上加配偶名字的,均不需要交稅。
一. 背景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爐后,出于資產所有權考慮,一些夫妻希望在房產證上共同署名。從法律角度講,上述將婚前單方財產變更為雙方共有財產,從嚴格意義講屬于“贈與”行為,房屋權屬發(fā)生了改變。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1)(國務院令[1997]第224號)之規(guī)定,屬于第二條: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中第四款所述的“房屋贈與”,因此應該繳納契稅。
同理,房產轉讓屬于財產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2)(國國務院令第11號)之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屬于應稅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據媒體報道,確有部分地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窗口要求,需要繳稅。
二. 后續(xù)發(fā)展
為適當減輕個人住房交易的稅收負擔,支持居民首次購買普通住房,財稅部門專門出臺免稅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3)(財稅〔2008〕137號)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為了照顧到夫妻雙方的利益,減輕納稅人的負擔,財稅部門專門出臺免稅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4)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5)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因為,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婚姻法》規(guī)定,婚后約定一方的財產可以變?yōu)楣餐敭a,所以夫妻婚前財產,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為,是夫妻之間對財產關系作出的一個約定,并不代表產權的變更,不是一般意義上所講的普通的贈與關系。因此,按照現行規(guī)定,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征收方式。
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yè)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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