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的通知》(財稅〔2012〕22號)文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學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其中,免稅的學校范圍,包括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享受免稅的學校用地的具體范圍是: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因此,企業取得經批準征用的耕地用于開辦學校,且該土地權屬屬于學校,符合上述規定用地范圍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采用定額稅率,其標準取決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和經濟發展程度。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
耕地占用稅以占用耕地建房和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采取地區差別稅率。征稅范圍包括種植農作物耕地(曾用于種植農作物的耕地)、魚塘、園地、菜地和其他農業用地,如人工種植草場和已開發種植農作物或從事水產養殖的灘涂等。
納稅標準:應納稅額=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定額稅率
下列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1)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2)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3)炸藥庫用地;
(4)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給予減稅或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第九條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
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擴展資料
耕地占用稅免征范圍
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包括: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軍事用途的設施。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應稅土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免稅的養老院,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設立的養老機構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免稅的醫院,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于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應稅土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軍事用途的設施。
第九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養老院,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醫院,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于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五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六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港口,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七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航道,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條 條例第十條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九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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