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廢止,其中關于“對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業戶,稅務機關不得為其代 開專用發票”的規定已失效,未達起征點的個體戶可以到稅務機關代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再次明確目前不得將不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推行范圍。
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4月1日起,稅務總局在全國范圍內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利用網絡技術,實施發票信息源頭管理,從根本上保證發票本身及內容的真實性,實現增值稅一體化管理。在推行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時,納稅人購買設備的費用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因此,發票管理新系統的推行不增加納稅人負擔。
“但小規模納稅人有其特殊性。”不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由于暫免繳納增值稅,購買設備的費用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暫時不能抵減,只有企業壯大后繳納增值稅時才能抵減。為避免推行發票管理新系統增加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部門目前不得將不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新系統。增值稅起征點以下的存量小規模納稅人可暫繼續使用現有方式開具發票。稅務部門將加強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等工作,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方便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經營。
稅務總局要求,各地國稅部門要加強對服務單位的管理,對服務單位發生搭售設備和軟件等損害納稅人利益的行為要采取必要措施嚴肅處理。
1、個體戶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可領用發 票。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未達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23號)第五條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供應未達起征點戶生產、經營所需的發票,同時,應對其發票領購的數量和版面實行有效控制,對其發票開具、保管和繳銷應制定嚴格的管理措施。對發票開具金額達到起征點的,稅務機關應按其發票開具金額進行征稅。
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按實際減免的稅款,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減免稅款”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一般納稅人:
計算應繳稅額: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結轉免繳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記:營業外收入”或“補貼收入”科目。
小規模納稅人:
計算應繳稅額: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結轉免繳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記:營業外收入”或“補貼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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