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筑施工企業承接的包工包料業務,也是有區別的。那么,不同的包工包料模式下,發票如何開具?稅務如何處理?
1、包工包料的分類
(1)建筑企業外購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包工包料業務:混合銷售行為;(法律依據是財稅2016年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條)
(2)施工企業自己生產建筑材料并提供勞務的包工包料的業務:兼營行為。(法律依據是國家稅務局2017年公告第11號文件第一條)
2、建筑企業兼營行為的6種情況
(1)鋼結構生產安裝的企業;
(2)擁有苗圃的園林公司;
(3)門窗鋁合金生產安裝企業;
(4)電梯生產安裝企業;
(5)擁有瀝青混凝土攪拌站的施工企業;
(6)擁有碎石機(就地取材將石頭加工成碎石并用于施工)的公路施工企業。
3、建筑企業外購材料并提供施工包工包料業務的發票開具和稅務處理
(1)建筑企業營業執照上沒有銷售資質,只有建筑服務資質的情況下:
建筑企業全部按11%計征增值稅,將材料價款和勞務價款一起按11%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2)建筑企業營業執照上沒有銷售資質,只有建筑服務資質的情況下:
專門從事機電設備安裝、鋼結構安裝、中央空調冷暖系統安裝、消防器材設備安裝、系統集成安裝和裝配式建筑安裝等行業,設備價款一定會超過合同總價款的70%以上,所以一定會出現增值稅的銷項稅小于增值稅的進項稅,將面臨全部按17%計征增值稅的風險,建議采用以下合同控稅策略:
施工企業與發包方簽一份合同,合同上分別注明:設備價款、勞務價款,則設備部分按17%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勞務部分按11%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3)建筑企業營業執照上既有銷售資質,又有建筑勞務資質的情況下,則按以下方法進行發票開具和稅務處理:
①當:一年當中的材料銷售額/(一年當中的材料銷售額+一年當中的服務銷售額)>50%的情況下,建筑企業全部按17%計征增值稅,將材料價款和勞務款一起合并按17%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②當:一年當中的材料銷售額/(一年當中的材料銷售額+一年當中的服務銷售額)≤50%的情況下,則建筑企業材料價款部分按17%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勞務部分按11%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
③當:一年當中的材料銷售額/(一年當中的材料銷售額+一年當中的服務銷售額)>50%的情況下,為了降低稅費,建議采用以下合同控稅策略:簽兩份合同,一份是材料銷售合同,一份是勞務銷售合同,則材料部分按17%向發包方開具發票,勞務部分按3%向發包方開具發票。
4、建筑企業自產材料并提供勞務包工包料業務的發票開具和稅務處理
(1)如果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一份合同,合同當中則要注明合同金額,而且有約定:價格含服務費,則施工企業全部按17%的增值稅發票,向發包方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
(2)如果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一份合同,合同當中分別注明材料款和勞務款的情況下,則材料部分按17%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勞務部分按11%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11%的發票;
(3)如果施工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材料銷售合同,一份是勞務銷售合同,則材料部分按17%向發包方開具發票,勞務部分按3%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取消了原“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在新營業稅條例下,建筑安裝業務總承包人對分包收入不再負有法定扣繳營業稅的義務,而應該由分包單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額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不管總包方與分包方間關于稅金負擔問題如何約定,均改變不了分包方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性質,故分包單位應當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額向總包單位開具建筑業發票。如分包單位屬于提供建筑業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應按規定分別開具建筑業發票和增值稅發票。
施工企業分包工程是非常普遍的,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實行分包的,其總承包人為法定的扣繳義務人,可是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答:《營業稅條例》及有關政策規定:“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的總承包人扣繳分包或者轉包的非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的款,應當向分包或轉包工程的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一、總承包人扣繳分包人營業稅款,應向分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分包人有權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建筑安裝發票,并據實開具,不重復征稅。
二、外地施工單位應持原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和開出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埋證明》,到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并接受稅務管理。其扣稅、解繳、開票程序同上。
三、《征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你單位(總承包人)有權向收款單位(分包人)索要正式的建筑安裝發票。如你單位收取了非正式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未按規定取得發票"進行處罰。
包工包料的工程也也建筑工程業務的一種,都應該開具建筑業發票的;建筑業一般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有的地方還有地方教育費附加,如果有合同的話,還應該繳納印花稅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所以你們公司的這種混合行為只繳納營業稅就行了,給對方開地稅的發票,企業所得稅在地稅交。
擴展資料
發票的開票規定有以下:
一、普通發票的開具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并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并要求開具后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于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范圍內使用,跨出市縣范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4、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5、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
6、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7、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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