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原料中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術要求。企業如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納稅人銷售(提供)文件規定的免稅產品(勞務),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不予免稅。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企業如需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征免稅項目,14項
(一)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鼓勵節能減排的規定1.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1)再生水。(2)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3)翻新輪胎。(4)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 2.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 3.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5項 4.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6項5.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6.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二)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
(三)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 1.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2.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 3.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7項4.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3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 5.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8項
(四)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
(五)飛機維修業務增值稅處理方式
(六)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政策 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七)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即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八)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九)——(十三):見教材 (十四)調整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管理措施將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評估后退稅改為先退稅后評估。
1、綜合資源利用產品免增值稅無效。
2、相關規定:
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
財稅[2015]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落實國務院精神,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減排,規范和優化增值稅政策,決定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和調整。現將有關政策統一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三)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四)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五)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財稅〔2013〕23號)同時廢止。上述文件廢止前,納稅人因主管部門取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者因環保部門不再出具環保核查證明文件的原因,未能辦理相關退(免)稅事宜的,可不以《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環保核查證明文件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繼續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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