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因此,按揭買房發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應該計入房產原價的,則計入原值計征房產稅。
房屋交易中,若能查到房屋原值,個人所得稅按照差額個稅繳納;若查不到房屋原值,個人所得稅按照全額個稅繳納。
一、房屋原值有什么用?
二手房交易中,能否查到房屋原值,影響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
>>若能追溯到購房原值且能提供原始契稅票或契稅減免通知單
個稅繳納方式為:差額×20%
若網簽價>核定價,則個稅=(網簽價-原值-合理費用)×20%
若核定價>網簽價,則個稅=(核定價/1.05-原值-合理費用)×20%
合理費用=原契稅+本次增值稅及附加+網簽價(核定價)×10%+房貸利息
>>若無法追溯到購房原值且不能提供原始契稅票或契稅減免通知單
個稅繳納方式為:全額個稅
若網簽價>核定價,則個稅=(網簽價-本次增值稅)×1%;
若核定價>網簽價,則個稅=核定價/1.05×1%
注:出售的房產證下發滿5年或契稅票滿5年,且是業主(家庭為單位)唯一住房,免征個稅。
舉個例子:
2008年老王以全款100萬購買了一套普通住宅,2015年以網簽價200萬(大于核定價)賣出,按能查到房屋原值和不能查到房屋原值兩種方式計算,分別應該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若能追溯到購房原值且能提供原始契稅票或契稅減免通知單
個稅=(200-100-20)×20%=16萬元
若無法追溯到購房原值且不能提供原始契稅票或契稅減免通知單
個稅=(200-0)×1%=2萬元
二、房屋原值如何確認?
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可以從原契稅票、原購房合同上查看;公房需要看城區,多數城區按照查不到房屋原值計算,個別城區需看地稅局是否能夠查到檔案。
契稅票右下方計稅價格即為房屋原值
注:若原契稅票、購房發票找不到,可以攜帶房產證,業主本人身份證去住建委調檔查詢。若為開發商代繳的契稅,且沒有留檔,可以去找開發商調檔并加蓋公章。
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該內容僅在北京適用。
二手房交易中,能否查到房屋原值,影響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確認房屋原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
1、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稅。
2、對納稅人轉讓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經濟適用房、已購公有住房和城鎮拆遷安置住房的,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3、對納稅人轉讓非普通住房的,以轉讓收入的2%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
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
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
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擴展資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的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的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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