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取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以下統稱營百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上述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2、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度務的個體工商戶問;
3、經有權機關批準從事生產、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
4、從事生產經營,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5、實行承包、承租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6、有繳納由國家稅務機關答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
下列納稅人可以不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偶爾取得應版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收入的納稅人;
2、自產自銷免稅農、林、牧、水產品的農業權生產者;
3、縣級以上國家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他納稅人。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辦理稅務登記應帶的手續依行業、經濟性質與具體相關事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所以稅務登記辦理前應咨詢相應稅務機關。
(一)下列納稅人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領取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以下統稱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上述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2、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個體工商戶;
3、經有權機關批準從事生產、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
4、從事生產經營,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5、實行承包、承租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6、有繳納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
(二)下列納稅人可以不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偶爾取得應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收入的納稅人;
2、自產自銷免稅農、林、牧、水產品的農業生產者;
3、縣級以上國家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他納稅人。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本涉稅事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后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各類稅務登記的對象分別為:
1、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對象: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2、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對象: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各類納稅人。
3、辦理停業、復業稅務登記的對象:發生停業、復業情形的各類納稅人。
4、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對象: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各類納稅人。
5、辦理外出經營報驗稅務登記的對象: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各類納稅人。
6、辦理代扣代繳稅務登記的對象:法律、行政法政規定負有代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7、辦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務登記的對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納稅義務人的單位和個人。
8、辦理外籍人員基本情況稅務登記的對象:聘請外籍人員(含外國人、無國籍人員和港、澳、臺地區人員)任職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9、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和換證的對象:持有稅務機關核發的各類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
10、列入非正常戶管理的對象:已辦理稅務登記、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
除了以上人員,其他人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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