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國稅發【2005】172號《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納稅人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也就是說征稅標準,是以契稅完稅證明或房屋產權證的時間,以先取得的時間為準。
30萬的房子,拿房產證時契稅根據購房者是否首次購房和所購房屋面積繳納:首次購房90平方內1%、90平方-144平內1.5%,非首次購房按3%繳納,非普通住房按3%繳納;
參看國家規定:對首次購普通住房征收契稅的標準:90平方內1%、90平方~144平內1.5%,非首次購房或超過144平按3%繳納,非普通住房按3%繳納。
購商品房如何征收契稅?
預購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支付支付房款的行為。購房者應于簽訂預購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向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由征收機關核定具體納稅期限。
契稅入門知識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F行契稅是1997年7月7日重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
契稅的特點:1、契稅屬于財產轉移稅;2、契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
一、契稅的征收范圍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二、契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三、契稅的稅率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五、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六、契稅的申報繳納
1、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3、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務院令
第224號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五條?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四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第七條?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第十三條?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財政部根據本條例制定細則。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
??政務院發布的《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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