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 第二條規定,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83號)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的增值稅抵扣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廣東省和深圳市試行“先比對后抵扣”的管理辦法。實行該辦法的單位應該僅限于河北省、河南省、廣東省和深圳地區的單位,其余地區的單位應屬于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單位。
可以報銷的發票有: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普通發票
3、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4、通用機打發票
5、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6、通用定額發票
7、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8、通行費發票
9、出租車發票
10、客運發票火車票機票
11、景區門票
12、通用手工發票
不能報銷的發票包括:
1、貨物名稱籠統開具為“日用品”“禮品”“辦公用品”等大類別,沒有具體明細;
2、改變商品名稱開票,譬如說實際采購內容為月餅、水果等,但發票內容開具為辦公用品等;
3、附在培訓會議報銷單的培訓會議清單,并不是從酒店系統或銷售系統開具的,而是會議承辦方自行用A4紙制作的;
4、接受第三方開票,向甲方購物,通過乙方介紹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開具的發票;
5、沒有購物,直接完全虛開發票。
一般單位可以報銷的發票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定額票,列舉如下:
1、與單位差旅費相關取得的增值稅普票(專用)發票:餐飲費、住宿費、打車費。
2、與單位車輛有關取得的增值稅普票(專用)發票:加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修理費發票、保養費、車輛保險費。
3、與單位通訊有關取得的增值稅普票(專用)發票:固定電話費、手機費發、網絡服務.。
4、與單位運輸有關取得的增值稅普票(專用)發票:裝卸費、快遞費。
5、與單位廣告有關取得的增值稅普票(專用)發票:廣告費。
擴展資料:
管理費用包括的具體項目有:企業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差旅費、郵電費、綠化費、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等。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餐飲服務適用6%的稅率。購進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交際應酬的餐費,娛樂費全部都是不能抵扣的,即使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行。
1、不能抵扣并不代表不能開專票;
2、取得不能抵扣項目的專票,建議先認證后進項稅額轉出。
增值稅發票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兩種,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可以稅款抵扣,后者不可以。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員工出差住酒店,可以選擇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回單位進行財務報銷;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員韓公出差住酒店,應向酒店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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