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因此,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地點,應根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地點確定,即三稅納稅地點在哪個地方,城市維護建設稅就在該地方申報繳納。
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對部分預收工程款在當地補繳營業稅及附加等。企業對此產生疑惑:提供建筑業勞務營業稅的納稅地點應在勞務發生地,怎么能在機構所在地補繳稅款呢?
的確,《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那么,稅務機關要求企業補繳稅款的行為是否正確?《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按照這一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也就是說,企業收到預收款時就發生了納稅義務,應到當地稅務機關繳稅。但是,目前稅務機關對外地的施工企業,一般是采取開票征稅的管理模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企業繳稅時間往往不一致,企業繳稅時間通常要滯后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另外,建設方一般要求建筑企業隔一段時間,或是支付款項達到一定金額,才開具一次發票;而不是每收到一筆施工款就開具一張發票。正因為建筑施工業務的這一特點,才有了《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6個月期限的規定,即發生納稅義務起6個月內到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稅,如果6個月內仍未繳稅,則征稅管轄權由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行使。所以,文首事例中的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檢查時,要求該公司補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等稅費是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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