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增值稅的地域適用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鑒于進口貨物企業取得運輸發票,運輸勞務的承運起運地在境外,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因此取得國外的運輸發票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一、對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政策分為三種,即:出口退稅、出口免稅和出口零退稅。其中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方式為:免、抵、退稅方式。
出口退稅:退還的是按退稅率計算的商品采購環節的進項稅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關于增值稅稅率中,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我的理解出口貨物在出口銷售雖然沒有征稅,但不是免稅,而是征稅稅率為零,因此它的應納稅金=出口銷售收入×稅率-進項稅金=-進項稅金=留抵稅金(生產企業就是通過免、抵、退方式退還留抵稅金)
出口免稅:是指某一商品在出口環節不予退稅,但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出口零退稅:即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零,必須視同內銷計提銷項稅金(當然如果該商品內銷為免稅則出口環節不用計提銷項稅金也為免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用于出口貨物的內陸運輸費用、經營費用等抵扣要分析其出口的是可退稅貨物還是免稅貨物,即出口免稅的貨物它的相關費用的進項稅金不得抵扣。當然屬于出口單價中的境外運輸費用、保險費用以及傭金則不屬于抵扣范圍,應沖減當期出口收入。
另外,由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屬于服務行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批復》(國稅函[2005]54號)中,凡取得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的發票,不得作為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但是,若取得的是“營改增”試點單位(上海地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是國內環節的費用,則根據勞務對應的貨物可以作為進項稅金抵扣。
根據《國家度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批復》(國稅函[2005]54號)文件的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是國際貨運代理企知業作為委托方和承運單位的中介人,受托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和相關事宜道并收取中介報酬的業務。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版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作為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權》不得作為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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