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2號)的規定,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繼續享受如下稅收優惠: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內……
上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免征的房產稅和印花稅,分別從納稅人以容后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印花稅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予以退還;已征的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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