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
1、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
2、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二、定義: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zd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 房地產行業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開發的商品房進入銷售(含預售)階段的,根據預售許可證上標注的建筑面積確定可售面積,按土地面積除以預售許可證上標注的建筑面積,計算正確的土地分攤率,按月計算應納土地使用稅并進行預提。
土地分攤率=土地面積÷可售面積(預售許可證上標注的可售面積) 每月應繳土地使用稅=當月初未售可售面積×土地分攤率×相應稅率÷12本年應繳土地使用稅=每月應繳稅款之和地下車庫在預售許可證上標注為可售 回答: 那你說不參與土地分割是什么意思?就是買你的車庫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了!正常應兩證齊全,即房屋使用權證,土地使用證。 追問: 對,只有地上建筑物才參與土地分割有土地使用證,地下車庫就沒有,但稅局有人說按他們規定只要預售證上屬可售面積的都要分攤計繳土地使用稅,我覺得不合理,就“可售面積”剔除了車庫面積來計繳 回答: 其實你沒有必要和他摳的,土地總面積已經確定,提出公共部分交稅就好了。很簡單的,無論如何繳稅面積加總不會超過總征地面積。
追問: 按規定計算繳納,如果地下車庫不用繳納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地面上的房產包括住宅和商鋪全賣完了,就無需再繳交土地使用稅,否則只要一天沒賣掉地下車庫就一天都要交土地使用稅。 回答: 稅務就是無理糾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統一稅收政策,規范稅收管理,現將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產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
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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