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通知》執行中應注意掌握的政策要點解讀如下:
一、物流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內容
制定物流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時,為充分體現鼓勵物流企業向社會化、專業化方向發展的政策導向,《通知》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倉儲設施用地,不管是自用還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儲,就給予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考慮到我國物流業正處在快速發展過程中,有關體制機制有可能調整,該項優惠政策的延續期限暫定為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物流企業的界定
可享受《通知》中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的專業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服務的物流企業;且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營業執照文本中注有物流、倉儲或運輸的樣。
三、享受稅收優惠的倉儲設施用地的界定
可享受《通知》中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的專業物流企業,其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必須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儲的是大宗商品。
四、享受稅收優惠的儲存大宗商品的界定
《通知》中列舉的可享受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儲存大宗商品,是指與人民生活和生產密切相關的商品和原材料。如: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
四、下列用地不屬于稅收優惠的范圍
對物流企業儲存食品、飲料、藥品、醫療器械、機電產品、文體用品、出版物等工業制成品的土地,不屬于《通知》的優惠范圍。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用地,不屬于《通知》的優惠范圍。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倉儲設施用地,由于還不具備存儲大宗商品的條件,不能有效發揮其倉儲功能,相應占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非物流企業的內部倉庫用地不屬于《通知》的優惠范圍。五、物流企業稅收優惠實行備案管理對于符合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規定條件的物流企業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減稅優惠,實行備案管理。為此,《通知》明確規定,“納稅人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以便于稅務部門掌握了解有關情況。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稅務機關應當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讀。要讓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物流企業都能夠了解優惠政策,享受稅收優惠。
(二)要做好物流企業稅收優惠的統計分析工作。各地應當認真統計本地區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戶數、減免稅面積、減免稅額,分析稅收優惠政策對物流企業發展的積極促進作用和政策實施效果。
(三)總局將適時開展政策落實情況調研。各省地稅局也要開展有關調研和統計分析工作,并將統計分析結果報送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3號)規定,減征條件為:一是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服務的專業物流企業。二是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食品、飲料、藥品、醫療器械、機電產品、文體用品、出版物等工業制成品的倉儲設施。三是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符合上述減稅條件的物流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規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本通知所稱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三、本通知所稱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的用地,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非物流企業的內部倉庫,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征的應予減免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七、符合上述減稅條件的物流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6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符合減稅條件的納稅人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本通知所稱的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范圍及其他未盡事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執行。”
相關文章
01-01
147185℃
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互...
01-13
28421℃
電子稅務局申報流程如下:打開瀏覽器進入各地...
03-16
24666℃
記賬憑證是財會部門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載經...
12-12
21003℃
電子發票是信息時代的產物,同普通發票一樣,采...
11-30
18832℃
按照稅法的規定,有一些商品如涉農商品、自來...
12-02
17500℃
行政審批局“一顆印章審批”,解決“權力碎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