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不限于經濟組織!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判斷一家企業是否是法人,看他的營業執照就知道,如果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那就是企業法人,如果營業執照上沒有法人兩字,肯定不是企業法人。
公司老板和法人是兩個概念
老板一般是指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叫公司大股東,也可以叫公司實際上的所有者。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則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作為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人。
兩者的職責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目前的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全體股東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可以看出,公司的老板只是對公司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長、理事長或者總經理擔任,只要符合公司的章程規定即可。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因此,雖然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但必須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所以法定代表人是對公司的投資人負責。
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老板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一個行使所有權,一個行使經營權。
兩者分離是普遍現象
一是有老板是自己事情太多,難以兼顧或者說公司的結構太復雜,自己精力有限。子公司、孫子公司太多,老板不可能都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就授權或者任命一些人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為法定代表人,履行日常的經營管理職責并對老板負責。
第二個是老板因為一些個人的原因,不愿意拋頭露面,所以招人代替自己管理公司。
第三個是公司的經營活動可能存在違法行為,老板為了保護自己,找別人做法人,賺錢是你自己的,如果經營出現問題,比如做假賬或者說經營違法,那么就是法人去擔責。所以我們如果自己做法人,一定要了解企業的具體經營活動,不然莫名其妙當了替死鬼。
第四,就是很多公司都是企業家自己創業后傳承給后代的,后代沒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只能雇人去負責具體的經營。
第五,很多上市企業,股權流通很快,或者股權分散,沒有董事實際的控制人,也就是說沒一個真正的老板,只有管理層作為法人負責經營,對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負責即可。
綜上所述,現代企業中老板和企業法人完全是不一樣的,法人并不好干。舉個例子,一個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違法了,比如超載、污染環境、出了安全事故、偷稅漏稅等等,這和老板沒有任何關系,老板只管公司賺了多少,拿錢,但是企業法人是要具體負責的。
老板開公司不作為公司法人的情況在市場上十分常見,主要有兩大情形:第一,公司實際控制人出于未來長遠規劃不做法人;第二,公司實際控制人出于逃避法律責任不做法人。
第一種情況:老板不擔任公司法人是為了公司未來著想。
法人必須是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來兼任,而一些老板、實際控制人并不適合擔任董事長、總經理職位,于是他們就會將法人讓給真正能夠為企業創造價值、創造未來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例如,公司要進行資本運作,而資本運作對董事長、總經理要求很高,老板不適合擔任該崗位,故把法人讓給董事長或者總經理,自己擔任幕后的實際控制人,這種情況非常常見。
第二種情況:老板不擔任公司法人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
很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老板不愿意擔任公司法人,是由于其初衷不純,甚至是想逃避法律責任。擔任公司法人,一旦公司出現不良活動和行為,首當其沖的就是法人。這類老板注冊公司之初,就考慮到了所從事業務的風險,例如可能會造成債務,可能公司經營涉嫌違法亂紀,那么在注冊時,這些老板就會叫一個與自己無關的人,或通過購買資料的方式注冊新公司,以逃避后期或有的風險。
按照常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該擔任公司法人,以履行公司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而很多老板、實際控制人不愿意做法人的原因主要是考慮個人及公司的實際情況,要么影響公司未來,要么影響個人未來,二者選其一。對于金融公司,若實際控制人并非法人,作為投資者,一定要格外小心。
相關文章
01-01
147185℃
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互...
01-13
28421℃
電子稅務局申報流程如下:打開瀏覽器進入各地...
03-16
24665℃
記賬憑證是財會部門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載經...
12-12
21003℃
電子發票是信息時代的產物,同普通發票一樣,采...
11-30
18832℃
按照稅法的規定,有一些商品如涉農商品、自來...
12-02
17500℃
行政審批局“一顆印章審批”,解決“權力碎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