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適用行政處罰所應遵循“一事不再罰”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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