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體現在公式中即:
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納稅人依法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增值稅免抵稅額-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需注意的是,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稅額。
附加稅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一般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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