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費是不征稅收入,因為法院是司法機關,收取訴訟費是行政性收費,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所以不征收增值稅。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訴訟費的具體征收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不同的訴訟類型的不同所認定的標準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或者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納稅人和稅務代理人在選擇申請行政訴訟時,應注意行政訴訟事項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主要涉及兩種情形:行政處罰合理性訴訟和行政復議合法性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兩個法律制度的銜接,是由以下兩項法律原則所決定的:一是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即行政復議并非終局裁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司法機關決定對所爭議的行政行為作出最終裁決。二是行政復議并非必經階段原則,行政復議的存在主要是考慮效率,而行政訴訟則更具有公正性的裁決。
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申請行政處罰訴訟時,納稅人和代理人要分清哪種行政行為是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一)規定,納稅人對罰款行政處罰不服的事項,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納稅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還有,行政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都是行政處罰。而其他行政行為,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強制措施;非法要求公民、組織履行義務;拒絕頒發許可證和撫恤金等都不是行政處罰。
對于不屬于行政處罰的事項,人民法院不得判決變更。納稅人和代理人應該清楚,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這個爭議點不是合法性問題,而是合理性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行政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不服涉稅行政復議裁決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在法律或者法規規定的復議期間內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應當遵守兩個十五日的期間規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例外。
納稅人和代理人在實際工作中還應注意,稅務行政法律救濟方式中,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金錢給付義務的滯納金,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無需先申請行政復議,也不需要解繳滯納金。
綜合上面的介紹,納稅人和稅務代理人在選擇申請行政訴訟時,應注意行政訴訟事項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經常會遇到稅務征收以及稅務的繳納的事項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到自身的稅務繳納的時候,要及時的保護自己,如果是自己無法處理稅收的問題以及糾紛的時候,是可以尋找專業的法律人士來幫助我們處理糾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