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債權也是有訴訟時效的;對于稅收債權不行使的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內持續存在,即經過一定的法定期間不行使稅收債權,即產生該稅收債權喪失的法律效果。
稅收債權長期不行使,會因有關證據的湮滅而使稅收債務難以證明。實行時效制度,凡時效期間屆滿,即認定稅收債權人喪失權利,此系以時效作為證據之代用,可避免當事人舉證及法庭調查證據的困難。這也說明,時效制度所要實現的并不是一種絕對的正義,而只是一種相對的正義,是可能比較接近于實質的正義。
稅收債務關系說是指稅收債權人與稅收債務人之間關于稅收債務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關系。稅收債務關系的當事人一方為稅收債權人,另一方為稅收債務人。在本質上是用一個債的關系,也就是契約的形式來規范國家與人民之間的稅收關系,它是人民與國家法律地位平等的體現,由于國家是一個個具體的人所組成的,因此,也可以說稅收債務關系說在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地位平等的體現。
稅收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性關系屬于公法上的關系,但這種關系具有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相類似的特征。其強調國家作為稅收發法律關系的一方與納稅人是對等的關系,故重視對納稅者權利的救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相互抹賬的專用發票抵扣問題。《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增值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規定,《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增值稅若干稅政業務問題的通知》第五條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未經市國稅局批準不得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因相互磨賬造成的專用發票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憑有效合同及發票復印件確認抵扣”的規定停止執行。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按照國稅發文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大國稅文件中針對相互抹賬的專用發票抵扣問題,停止執行,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憑有效合同及發票復印件確認抵扣的規定。相互抹賬仍執行國稅文件規定的,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綜合上面所說的,稅收債權就是屬于稅收的債權人請求債稅的債務人即國家的要求依法的納稅,但對于這種行為也是有時效性的,需要在規定的時效之內進行處理,其目的性也是為了讓稅收債權人可以盡快的實施自己的權利,錯過了時間此權利就會喪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1、法律規定不嚴密。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這一規定明確了違反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涉稅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但實際工作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也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其追究時效究竟是適用五年還是兩年的規定不夠明確。
新征管法的立法本意是涉稅違法行為一律適用五年的規定。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律指的是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指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征管法。據此,則規章設定的處罰追究時效只能適用兩年的規定,這又違背了新征管法的本意。
2、追究時限未分類。針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處罰法處罰時效的規定,這確實具有歷史性的意義。但從另一方面來看,這一規定有矯枉過正之嫌。
一是違背了行政處罰的公正原則。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一規定當然包括追究時效的設定和執行。實際工作中,稅收違法行為的輕重有較大差異,追究時效相同導致結果不公正,如逾期申報和虛開專用發票兩種行為的危害性差異較大。
二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追究時效過長,特別是對一些惡性較輕的違法行為適用五年的規定,容易助長執法人員的執法惰性。
三是與刑法規定的界限不清。我國刑法針對犯罪的輕重,規定了四檔追訴期限,較好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的最低追訴期限也是五年,稅務行政處罰處罰的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非犯罪行為,籠統地規定其追究時效為犯罪追訴期限的底線,顯然忽略了違法與犯罪的惡性之差。
3、時效起點難計算。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起點的準確界定是保障行政處罰合法性的一個重要標尺。新征管法對稅務處罰的追究時效未作規定,那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顯然適用于稅務行政出罰。行政處罰法規定,追究時效通常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延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實踐中上述條款如何理解爭議很大。如在稽查案件中“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究竟是指違法行為作出之日、檢查開始之日、還是審理之日、還是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之日,各地執行不一。
“連續狀態”、“延續狀態”如何區分,時間間隔如何把握,執法實踐中往往令人困惑不已。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其中“發現”如何理解、如何執行也是困惑執法人員的執法難點。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稅收的問題也越來越被人民所重視,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稅收問題的時候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但是我們作為國家的公民,也是需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依法納稅并且按時的繳納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