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的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其中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處罰設定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才予以明確為一種行政處罰,這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種類設定權限的規定。
1、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于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權限、程序及形式。
2、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并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3、停止出口退稅
1、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命令。
2、稅務機關作出的收繳或者停售發票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執行懲罰性質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3、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通知有關部門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收繳稅務登記證、停止抵扣等,均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權行使主體必須是符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并依法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權,一般都是政府行為機關中的稅務管理部門。在執行稅務行政處罰權的時候,要出示相關證件,并出具行政處罰單據,需要的時候還應當對執法資格進行審查,以確定執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訴訟法理論認為,利益受到了損害,受害者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
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劃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后者稱為一般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的主體主要包括人民檢察院、社會公益團體、個人等等。無論自然人、社會組織、檢察機關還是行政機關作為原告參與公益訴訟,都存在各自的優勢和劣勢。因此,建立一種互補的多元制主體模式將更符合現實所需。每一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護者,予公民公益訴訟起訴權是法律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1、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作為國家公訴機關,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訴訟,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職責所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作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推動、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共利益。
2、社會公益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潤最大化當作首要目標,且以社會公益事業為主要追求目標的社會組織與團體。市民社會需要通過在公共領域進行公共溝通才可能達成,不是任何一個人有權力說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實現的,因此,公益訴訟更多的應是一種動員、溝通、教育的方式,通過這些方式來實現公共利益。
3、個人:或者稱個體,一般指一個人或是一個群體中的特定的主體。個人在什么樣的事件當中能夠聲稱自己代表公共利益,當然這種所謂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聲稱,都是自己認為的。
涉及到稅收的公益訴訟種類可以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兩大類,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的不同劃分的。而且,訴訟法理論認為,利益受到了損害,當事人認為利益受損的,就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以來維護自己所擁有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