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要不是征稅行為的其他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有的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法院起訴,有的必須先經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
具體來說,對于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的行為,當事人必須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此以外的稅務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除共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回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并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愿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于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了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稅收問題一般的情況之下都是需要先進行行政復議,才能再次的提起訴訟,其目的性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受害方的權益;只要不是征稅行為的其它行政行為都是可以先提起訴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
稅收先征后返行政訴訟能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提出可以由個人結合實際提交有關材料來辦理,具體情況如下:
(一)受案范圍:
1、行政訴訟是有受案范圍的,不是所有的行政爭議都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
2、人民法院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原則,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為例外。
3、行政訴訟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二)起訴階段。在該階段,原告要寫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要注意以下幾點:
1、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要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明確的事實根據;
4、屬于受訴法院的管轄。
(三)受理階段。在該階段,法院要對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決定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在該階段,主要是各種訴訟文書的提交和發送,有以下幾個:
1、法院要組成合議庭,要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有關材料,法院再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
3、法院為訴訟進行其他準備工作。
(五)開庭審理階段。在這個階段,重點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的審理形式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不需要當事人到場)。
判決階段。經過審理,法庭查明了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注意,行政訴訟一般不以調解結案,但行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判決有以下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判決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而引起二審。
執行階段。判決后,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上訴的,判決生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公民個人如果對于稅收征收方面的問題不滿意,認為其作出的一些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話,那么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開始,在此之前也是需要首先進行行政復議的,這屬于行政復議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