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向法院申請緩交或免交訴訟費,并提供生活困難的證明材料.根據我國的訴訟費交納辦法。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訴訟但是沒有錢交稅收前置的情況,可以按照實際的情況申請訴訟費的緩交或者是免交,訴訟費緩交的情況包括追索社會保險金還有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的情況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追究時效存在的問題
1、法律規定不嚴密。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這一規定明確了違反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涉稅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但實際工作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也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其追究時效究竟是適用五年還是兩年的規定不夠明確。新征管法的立法本意是涉稅違法行為一律適用五年的規定。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律指的是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指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征管法。據此,則規章設定的處罰追究時效只能適用兩年的規定,這又違背了新征管法的本意。
2、追究時限未分類。針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處罰法處罰時效的規定,這確實具有歷史性的意義。但從另一方面來看,這一規定有矯枉過正之嫌。一是違背了行政處罰的公正原則。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一規定當然包括追究時效的設定和執行。實際工作中,稅收違法行為的輕重有較大差異,追究時效相同導致結果不公正,如逾期申報和虛開專用發票兩種行為的危害性差異較大。二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追究時效過長,特別是對一些惡性較輕的違法行為適用五年的規定,容易助長執法人員的執法惰性。三是與刑法規定的界限不清。我國刑法針對犯罪的輕重,規定了四檔追訴期限,較好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的最低追訴期限也是五年,稅務行政處罰處罰的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非犯罪行為,籠統地規定其追究時效為犯罪追訴期限的底線,顯然忽略了違法與犯罪的惡性之差。
3、時效起點難計算。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起點的準確界定是保障行政處罰合法性的一個重要標尺。新征管法對稅務處罰的追究時效未作規定,那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顯然適用于稅務行政出罰。行政處罰法規定,追究時效通常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延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實踐中上述條款如何理解爭議很大。如在稽查案件中“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究竟是指違法行為作出之日、檢查開始之日、還是審理之日、還是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之日,各地執行不一。“連續狀態”、“延續狀態”如何區分,時間間隔如何把握,執法實踐中往往令人困惑不已。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其中“發現”如何理解、如何執行也是困惑執法人員的執法難點。
涉稅案件如果構成犯罪的,是有追訴時效限制的,例如存在危害稅收征管罪行為時,依據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現實生活中,稅收對于每個人都不陌生,依法納稅也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但是有些人為了自己的利益,采用逃稅漏稅的行為,這種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稅收案件的訴訟期限為兩年,兩年內沒有被發現的,就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稅務行政處罰追究時效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法律規定不嚴密,追究時限未分類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