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盡量采用實報實銷的報銷方式
最簡單的就是采用發票報銷方式,差旅費補助、誤餐津貼(各200)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提高企業福利降低名義工資
對于高收入人士,可以與企業達成協商,要求提高福利降工資,即適當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同時為員工提供宿舍以及將繳納的公積金、養老保險等金額適當提高,從而提高員工福利。
3、勞動報酬分批次領取
納稅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將所得分攤,增加扣除次數,就能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從而節省稅收支出。例如,針對那些根據業績表現、收入很不穩定的業務人員,高工資月份可以部分劃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
4、有關健康險可抵扣部分個稅
根據財政局發布的《關于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試點地區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并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目前當時確定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為試點城市。
5、房貸利息或可抵扣部分個稅
稅制改革最新消息稱,個稅專項扣除漸近破題,房貸利息或部分抵扣。近日財政部調整了部分處室機構設置,單獨設立個人所得稅處。受利更大將主要是城市居民,如中產家庭,改善住房需求,房貸壓力重,供款多且利息高的群體,尤其是對于有改善型需求的家庭是非常有利。
我國是納稅大國,只要有收入,并且達到征稅起點,都必須繳納稅,個人一般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征收點的不同,稅率的不同進行計算征收,國家也是比較任性話的,收入比較低的個人或者是企業不要求繳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我國的訴訟時效一般是兩年,如果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法律規定不嚴密。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這一規定明確了違反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涉稅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但實際工作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也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其追究時效究竟是適用五年還是兩年的規定不夠明確。
新征管法的立法本意是涉稅違法行為一律適用五年的規定。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律指的是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指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征管法。據此,則規章設定的處罰追究時效只能適用兩年的規定,這又違背了新征管法的本意。
2、追究時限未分類。針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處罰法處罰時效的規定,這確實具有歷史性的意義。但從另一方面來看,這一規定有矯枉過正之嫌。一是違背了行政處罰的公正原則。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這一規定當然包括追究時效的設定和執行。實際工作中,稅收違法行為的輕重有較大差異,追究時效相同導致結果不公正,如逾期申報和虛開專用發票兩種行為的危害性差異較大。
二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追究時效過長,特別是對一些惡性較輕的違法行為適用五年的規定,容易助長執法人員的執法惰性。
三是與刑法規定的界限不清。我國刑法針對犯罪的輕重,規定了四檔追訴期限,較好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的最低追訴期限也是五年,稅務行政處罰處罰的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非犯罪行為,籠統地規定其追究時效為犯罪追訴期限的底線,顯然忽略了違法與犯罪的惡性之差。
3、時效起點難計算。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起點的準確界定是保障行政處罰合法性的一個重要標尺。新征管法對稅務處罰的追究時效未作規定,那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顯然適用于稅務行政出罰。行政處罰法規定,追究時效通常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延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實踐中上述條款如何理解爭議很大。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稅收的問題的時候,是可以向當地的稅務行政機關進行申請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稅務是我們工作和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問題,國家發展、城市建設、民生改善等等方面都要依賴稅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