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稅收入訴訟費規定是訴訟費用是不需要納稅的?!抖惙ā纷裱?ldquo;實際發生”與確定性原則,按照會計處理對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的或有事項或有資產稅收上不予確認,已計入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收入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作相應的納稅調整。若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預提未決訴訟,最后轉入未分配利潤,只要不調整應稅所得,無須做納稅調增。待實際發生支付未決訴訟時,允許稅前扣除。未決訴訟雖然是正在進行中的訴訟,但該訴訟是企業因過去的經濟行為導致起訴其他單位或被其他單位起訴。這是現存的一種狀況而不是未來將要發生的事項。未來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經營虧損等,不屬于或有事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于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規定,對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稅收上不予確認,已計入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收入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比如,未決訴訟雖然是正在進行中的訴訟,但該訴訟是企業因過去的經濟行為導致起訴其他單位或被其他單位起訴。這是現存的一種狀況而不是未來將要發生的事項。未來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經營虧損等,不屬于或有事項。
根據相關的會計法規,企業的成本類支出都可以進行稅前扣除。訴訟費用也可以算作成本類費用,目前行業內普遍認為應該納入稅前扣除的范疇。
日常生活當中,訴訟費用主要指的就是相關的人員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是行政訴訟所需要承擔的一系列費用,而對于這類型的費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納入到納稅的范圍之內的,所以在扣稅的時候會首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1、法律規定不嚴密。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這一規定明確了違反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涉稅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但實際工作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也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其追究時效究竟是適用五年還是兩年的規定不夠明確。新征管法的立法本意是涉稅違法行為一律適用五年的規定。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律指的是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指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征管法。據此,則規章設定的處罰追究時效只能適用兩年的規定,這又違背了新征管法的本意。
2、追究時限未分類。針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處罰法處罰時效的規定,這確實具有歷史性的意義。但從另一方面來看,這一規定有矯枉過正之嫌。一是違背了行政處罰的公正原則。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一規定當然包括追究時效的設定和執行。實際工作中,稅收違法行為的輕重有較大差異,追究時效相同導致結果不公正,如逾期申報和虛開專用發票兩種行為的危害性差異較大。二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追究時效過長,特別是對一些惡性較輕的違法行為適用五年的規定,容易助長執法人員的執法惰性。三是與刑法規定的界限不清。我國刑法針對犯罪的輕重,規定了四檔追訴期限,較好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的最低追訴期限也是五年,稅務行政處罰處罰的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非犯罪行為,籠統地規定其追究時效為犯罪追訴期限的底線,顯然忽略了違法與犯罪的惡性之差。
3、時效起點難計算。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起點的準確界定是保障行政處罰合法性的一個重要標尺。新征管法對稅務處罰的追究時效未作規定,那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顯然適用于稅務行政出罰。行政處罰法規定,追究時效通常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延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實踐中上述條款如何理解爭議很大。如在稽查案件中“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究竟是指違法行為作出之日、檢查開始之日、還是審理之日、還是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之日,各地執行不一。“連續狀態”、“延續狀態”如何區分,時間間隔如何把握,執法實踐中往往令人困惑不已。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其中“發現”如何理解、如何執行也是困惑執法人員的執法難點。
違法行為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內沒有被發現的話,那么等過了這個有效期就不會再進行處罰了,所以這個時候最好就是提前了解清楚,然后立刻對其進行起訴,避免錯過了時效,所以一定要注意這一塊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