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服稅收滯納金是不能直接起訴的,需要先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是六個月,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3、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產生稅收滯納金,是因為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稅款,如果情況屬實,無論是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結果都是一樣的。有證據證明稅收滯納金不合法的,一般通過行政復議就能取消不合理的行政處罰。
對稅收征收通知不服行政訴訟需要由公民攜帶起訴狀,然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來。稅收先征后返行政訴訟能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提出可以由個人結合實際提交有關材料來辦理,具體情況如下:
(一)受案范圍:
1、行政訴訟是有受案范圍的,不是所有的行政爭議都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
2、人民法院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原則,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為例外。
3、行政訴訟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二)起訴階段。在該階段,原告要寫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要注意以下幾點:
1、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要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明確的事實根據;
4、屬于受訴法院的管轄。
(三)受理階段。在該階段,法院要對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決定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在該階段,主要是各種訴訟文書的提交和發送,有以下幾個:
1、法院要組成合議庭,要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有關材料,法院再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
3、法院為訴訟進行其他準備工作。
(五)開庭審理階段。在這個階段,重點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的審理形式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不需要當事人到場)。
判決階段。經過審理,法庭查明了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注意,行政訴訟一般不以調解結案,但行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判決有以下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判決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而引起二審。
執行階段。判決后,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上訴的,判決生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在當下的社會涉及到稅收方面的問題,目前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當中明確規定,首先是需要進行行政復議,前置的機制,是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也是需要審查一下是否已經經過了行政復議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