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外支出”應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但,營業外支出中有許多項目應當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做納稅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稅收滯納金、各類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稅法規定以外的各類捐贈支出、贊助支出以及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營業外支出”科目列支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一)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二)損贈支出又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3、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的條件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稅前扣除,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4、對于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報廢,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是要稅局備案;對于沒有達到使用年限,還沒有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報損,需要稅局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
營業外支出罰金的稅前扣除,有關的企業在處理過程中要注意有關的規定,一旦自己沒有充足的準備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會遭受他人的侵害,因此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但是稅費的收取,一般情況下涉及的環節較多,所以自己要耐心處理。
稅收訴訟保全的交費,是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據此,應交申請訴訟保全費30元。
(一)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三)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稅收征管法所稱損失,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四)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五)稅收征管法所稱擔保,包括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六)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
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財產清單,并寫明財產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第三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確認,方為有效。
(七)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八)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九)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
(十)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十一)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行人承擔。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十二)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對于稅收訴訟的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于訴訟行為本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如果涉及到稅收的情況本身就存在不合法的情況,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來進行處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