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核銷投資,是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投資完成額,但不計入交付使用財產成本,按規定應予核銷的各項投資支出,其內容包括生產職工培訓費、施工機構轉移費、樣品樣機購置費、農業開荒費用、報廢工程損失、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等。按財政制度規定,應核銷投資的明細科目和內容,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任意增加。
建設單位應設置“應核銷投資”賬戶進行核算。借方登記發生的各項應核銷投資支出數;余額表示本年度內發生的應核銷投資總數;下年初建立新賬時,將余額金額從貸方結轉有關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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