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記賬憑證分為匯總收款憑證、匯總付款憑證和匯總轉賬憑證。企業先定期編制匯總收、付、轉憑證,再根據匯總記賬憑證登記總分類賬。
匯總收款憑證是按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分別設置,定期將這一期間內的全部現金收款憑證、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分別按與設置科目相對應的貸方科目加以歸類、匯總填列一次,每月編制一張。
匯總付款憑證則相反,即按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的貸方分別設置,定期將這一期間內的全部現金付款憑證、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分別按與設置科目相對應的借方科目加以歸類、匯總填列一次,每月編制一張。
對于匯總轉賬憑證,則通常以每一科目的貸方分別設置,定期將這一期間內的全部轉賬憑證,按與設置科目相對應的借方科目加以歸類、匯總填列一次,每月編制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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