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移交原始憑證丟失,可以取得開具原始憑證的單位的記賬聯或存根聯復印件加蓋該單位公章,由單位領導批準、經辦人簽字后,作為原始憑證。如果無法取得,可以通過寫清丟失原因,內容摘要、數量金額等重要內容的書面證明,然后由經辦人簽名、知情人簽名、領導批準后,作為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憑證。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包括:憑證名稱、填制日期、憑證編號、填制和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業務內容、業務數量和金額、填制單位、填制人、經辦人或驗收人的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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