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因拆借資金發生往來收入時,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拆出資金——金融企業名稱
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
金融企業因拆借資金發生往來收入時,可以通過“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以及“利息收入”等相關二級科目進行處理,其中“利息收入”科目主要用于核算金融企業確認的利息收入金額,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同時可以按照業務的類別設置對應的二級明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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