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原始憑證不能修改。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若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則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并由開出單位在更正處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合格的原始憑證,應具備的基本內容包括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原始憑證是在企業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原始憑據。包括現金收據、發貨票、增值稅發票、差旅費報銷單、產品入庫單、領料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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