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品牌經濟,創業者申請商標的時候,企業掌握商標轉讓的三大誤區,方能穩妥轉讓,放心經營。
商標轉讓并不“快”,理論上商標轉讓是需要九個月,1至3個月會下達受理通知書,而后6到9個月是轉讓核準期,只有通過核準拿到核準證書,商標轉讓才正式完結。但是相對比注冊時間短很多哦,注冊一個商標要將近一年半,能不能下證也不一定的呢。
商標轉讓并非“無風險”其實不然我們知道商標是分類注冊的,轉讓商標是否符合受讓方經營范圍是一大風險。遇到什么問題兇多吉少啦,于為盡快投入使用而一邊轉讓一邊經營的商標,其所面臨的考驗也是一樣。
商標轉讓并不“貴”商標轉讓從業者的利潤出處之一。但在實際經營中,商標轉讓的花費貴不貴需要在價格之外進行更多的考量。
商標轉讓
1、把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或者直接到商標總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4、轉讓商標時需一并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轉讓中介服務費:
企業好幫手商標轉讓網會按商標轉讓成交金額的10%向轉讓方收取中介服務費。
特別提醒:辦理商標相關業務聯系一定要委托正規商標代理機構,遇到不良商標轉讓代理機構,可及時拔打12315舉報。
其較短時間操作流程可以為企業運營節省時間成本。同時,商標轉讓的風險要遠遠低于商標注冊申請的風險。眾所周知,注冊商標一旦失敗是金錢與時間的雙重損失,而商標轉讓有更多的補救措施,即便失敗也可退還絕大部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號根據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關于辦理商標注冊附送證件問題的批復》(國函〔1995〕2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款修改為:‘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現予公布施行。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次修正)(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準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批準第三次修訂根據1999年4月3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號修正)章總則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第三條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國際注冊,依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辦理。第四條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第六條依照《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七條規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第九條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第十條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第十一條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申請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第十二條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寫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第十三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內交送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第十四條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辦理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交送代理人委托書一份。代理人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人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第十五條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定辦理。第三章商標注冊的審查第十六條商標局對受理的申請,依照《商標法》進行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并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第十七條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第十八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答辯,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并通知有關當事人。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冊的,該商標的注冊公告無效。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后,由商標局核準注冊。第四章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爭議裁定第二十條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辦理。第二十一條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第二十二條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第二十三條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轉讓注冊或者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第二十四條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注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注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第二十五條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二十七條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款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商標注冊不當的,可以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被撤銷的注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款、第二款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第五章商標使用的管理第二十六條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第二十七條《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商標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偽造或者涂改《商標注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收繳偽造或者涂改的《商標注冊證》。第二十八條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第二十九條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第三十條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第三十一條對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注冊商標。第三十二條對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三條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四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第三十五條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六條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第三十七條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第三十八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銷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第三十九條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注銷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第四十條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六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第四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1)詢問有關當事人;(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第四十三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2)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十四條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款、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五條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四十六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復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第四十七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關規定制定、公布。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四十八條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第四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五十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綜合業務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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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擬采用名稱 | 地址 | 對外電話 |
| 1 | 國家知識產權局北京業務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66號中國技術交易大廈A座二層 | 010-82612006 |
| 2 | 國家知識產權局天津業務受理窗口 | 天津市華苑產業園區華天道6號海泰信息廣場G座一層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 3 | 國家知識產權局河北業務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莊市體育南大街316號 | 0311-81588844 |
| 4 | 國家知識產權局山西業務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綜改示范區太原學府園區產業路38號高新置業A座主樓6樓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 5 | 國家知識產權局內蒙古業務受理窗口 |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昭烏達路70號內蒙古科技大廈11樓1100室 | 0471-5203375 |
| 6 | 國家知識產權局遼寧業務受理窗口 |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崇山中路55號 | 024-86913165 |
| 7 | 國家知識產權局吉林業務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9999號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務大廳 | 0431-82752768 |
| 8 | 國家知識產權局黑龍江業務受理窗口 |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創新三路600號科技大廈八樓 | 0451-51920503 |
| 9 | 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業務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博村路340號 | 021-80363300 |
| 10 | 國家知識產權局江蘇業務受理窗口 | 江蘇省南京市漢中門大街145號江蘇省政務服務中心二期二樓D區窗口 | 025-83238202 |
| 11 | 國家知識產權局蘇州業務受理窗口 |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干將東路178號蘇州自主創新廣場2號樓302室 | 0512-67061881 |
| 12 | 國家知識產權局浙江業務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丹楓路399號知識產權大廈二樓 | 0571-85116361 |
| 13 | 國家知識產權局安徽業務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馬鞍山路509號省政務服務中心C1座合肥代辦處窗口 | 0551-62999797 |
| 14 | 國家知識產權局江西業務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京東大道1139號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證大廳 | 0791-86355663 |
| 15 | 國家知識產權局山東業務受理窗口 | 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舜華路2020號 | 0531-88198581 |
| 16 | 國家知識產權局河南業務受理窗口 |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花園路21-10號 | 0371-65977156 |
| 17 | 國家知識產權局湖北業務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廣八路8號 | 027-87641839 |
| 18 | 國家知識產權局湖南業務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瀟湘中路113號 | 0731-88856516 |
| 19 | 國家知識產權局廣東業務受理窗口 |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57號紅盾大廈 | 020-87681948 |
| 20 | 國家知識產權局廣西業務受理窗口 |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一樓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 21 | 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慶業務受理窗口 | 重慶市江北區五簡路9號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大樓一樓大廳 | 023-67606650 |
| 22 | 國家知識產權局四川業務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五街200號菁蓉匯7號樓5層四川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 | 028-86058600 |
| 23 | 國家知識產權局貴州業務受理窗口 |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中華北路242號省政府大院5號樓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 24 | 國家知識產權局云南業務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東路376號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附樓1樓服務大廳 | 0871-64568947 |
| 25 | 國家知識產權局西藏業務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宇拓路28號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樓313室辦公室 | 0891-6848897 |
| 26 | 國家知識產權局陜西業務受理窗口 | 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南二環西段69號西安創新設計中心一層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 27 | 國家知識產權局甘肅業務受理窗口 |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甘南路583號甘肅省政務大廳市場監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 28 | 國家知識產權局青海業務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寧市西川南路53號文博大廈青海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 29 | 國家知識產權局寧夏業務受理窗口 |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文化西街108號政務服務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 30 | 國家知識產權局新疆業務受理窗口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喀納斯湖北路455號新疆軟件園G1-6樓 | 0991-8837853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江西)業務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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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贛州受理窗口 | 江西省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華堅路29號管委會企業綜合服務中心東樓 | 0797-8380505 |
| 2 | 宜春受理窗口 | 江西省宜春市宜陽新區管理委員會宜陽大廈中座一樓 | 0795-7201099 |
| 3 | 上饒受理窗口 | 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錦繡路2號上饒市行政服務中心2樓市場準入窗口 | 0793-8212002 |
| 4 | 瑞昌受理窗口 | 江西省瑞昌市行政服務中心三樓 | 0792-4200898 |
以上信息來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 商標局下設綜合處、財務處、行政處、法律處、應訴復議處、宣傳與對外交流處、人事教育處、黨委(紀委)辦公室、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申請業務管理處、申請受理事務一至二處、審查管理一至二處、審查一至五處、審查事務管理處、審查事務一至五處、國際注冊一至三處、異議形式審查處、異議審查一至八處、評審案件受理處、評審一至九處、評審事務處、文檔事務處、數據信息管理處、信息化項目管理處、信息化運行管理處52個職能處,編制33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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