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業主要涉及兩個稅目,一是房地產企業銷售自己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銷售不動產稅目,二是房地產企業出租自己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包括如商鋪、寫字樓、公寓等,適用租賃服務稅目中的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不含不動產售后回租融資租賃。
2、財稅2016,36號文明確規定,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增值稅稅率為11%因此,建筑業和房地產業即銷售建筑服務和銷售不動產以及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適用稅率為11%。
3、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建筑服務,征收率為3%,房地產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出租不動產業務征收率為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建”房屋行為應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554號)規定,房地產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并辦理施工手續后,根據其他單位要求進行施工,并按工程進度預收房款,工程完工后,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應該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如果房產公司自備施工隊修建房屋,還應按“建筑業”征收營業稅。
房地產企業的代建行為,主要稅務處理難點在營業稅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接受建房單位委托,為其代建房屋的行為,應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這里所說的“代建房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以委托方的名義辦理立項及相關手續:
2、受托方與委托方不發生土地使用權、產權的轉移;
3、與委托方簽訂委托代建合同;
4、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不以受托方名義辦理建安工程結算。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代建行為,對受托方應以其收入全額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為避免歧義,請攜帶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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