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征納雙方的具體條件而確定的計算征收稅款的方法和形式。稅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三)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經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單位。
(四)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五)委托代征稅款
委托代征稅款是指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稅款,并將稅款繳入國庫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小額、零散稅源的征收。
(六)郵寄納稅
郵寄納稅是一種新的納稅方式。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納稅,但采用其他方式納稅又不方便的納稅人。
(七)其他方式
如利用網絡申報、用IC卡納稅等方式。
擴展資料:
1、稅款的退還
依《稅收征管法》第51條的規定,納稅人不論何種原因超過應納稅額多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立即退還。
2、稅款的追征
《稅收征管法》第52條規定,稅務機關對超過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追征。根據該條規定,稅款的追征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并加收滯納金。對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偷稅、抗稅、騙稅等原因而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或騙取的退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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