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六條“關于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是否征稅的問題”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法規,凡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
因此,對學校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征稅,要看學校是否發生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學校如無上述行為,此項贊助收入系屬無償取得,不征收營業稅,反之應征收營業稅。這里要附帶說明的是,不僅對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應否征收營業稅,對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贊助收入也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是否征收營業稅。
依據上述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主要看是否發生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沒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屬于無償取得,不繳納營業稅;反之,此項贊助收入就屬于有償取得,需繳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六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要繳納營業稅,主要看是否發生了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沒有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收入屬無償取得,不需繳納營業稅。反之,如果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屬于有償取得,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國稅函[1995]156號文件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凡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而所謂“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根據以上規定,對學校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征稅,要看學校是否發生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學校如果沒有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系屬無償取得,不征收營業稅;反之,學校如果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系屬有償取得,應征收營業稅。這里需要附帶說明的是,不僅對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應否征收營業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贊助收入也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是否征收營業稅。
提示:您企業取得的贊助費如果為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或與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有關,應從主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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