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十一條規定,(一)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實物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自行向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購進的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二)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金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將應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不屬于保險公司購進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三)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財產保險服務,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對“關于保險服務進項稅抵扣”進一步指出,進項稅抵扣,應遵循統一的扣稅原則,即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服務所負擔或支付的增值稅額,憑合法有效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實際操作中,所有行業,所有納稅人,都應按照上述普遍性規定自行適用抵扣政策,保險公司的賠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實踐中,保險賠付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其進項稅抵扣問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適用政策。以車險為例,不同的車險業務,保險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廠之間的交易實質和權利義務不一樣,適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樣。目前主要存在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行業所稱的“實物賠付”。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賠付方式是由保險公司將投保車輛修理至恢復原狀。在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修理廠購買修理服務并支付修理費。這種情況下,由于修理服務的實際購買方為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憑修理廠向其開具的修理費專用發票行使抵扣權。第二種是行業所稱的“現金賠付”。保險合同約定,在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由被保險人自行修理。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為了提高客戶滿意度,替被保險人聯系修理廠對出險車輛進行維修,并將原應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轉付給修理廠。這種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務的接受方是被保險人而不是保險公司,即使保險公司代被保險人向修理廠支付了修理費并取得相關發票,也不能將其作為保險公司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公告》明確了上述兩種情況下車險賠付支出的進項稅抵扣問題;同時,保險公司開展的其他財產保險業務,也可以比照執行。
據上,你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由被保險人自行修理,你公司取得維修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會計分錄處理方法:
一、貨物在購進或儲存中發生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非正常財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按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部分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會計處理上,應作轉出處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待查明原因后,將“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的金額轉入“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等賬戶。
例:某商業批發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發現短少商品10萬元(無稅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待決。經查明,該批商品為倉庫保管員保管不善丟失。責成倉庫保管員賠償1萬元,保險公司賠償1萬元,非常損失9.7萬元。經有關單位批準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1)待轉處理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11.7
貸:庫存商品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
(2)收回保險公司和過失人賠款時: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2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2
(3)處理非常損失時;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9.7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9.7
二、商品削價損失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商品削價是指商品因市場行情變化,季節變化或商品本身質量、性能的自然變化等原因,而對其實行的減價銷售。有些商品在削價后,售價低于原進價,形成削價損失。這樣就會出現削價商品收取的銷項稅額不足以抵補購進該商品進項稅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規定,其不足以抵補的進項稅額不能以其他銷售商品收取的銷項稅額抵扣,其稅額應轉出。其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例:某商品零售企業(采用進價金額核算)購進商品一批,其不含稅進價為8000元,進項稅額1360元,當即以存款支付。商品購進不久,因市場行情變化,該批商品全部削價,以7000元售出,另收取銷項稅額1190元,款已存入銀行(該企業未設“商品采購”賬戶)。會計分錄為:
(1)購進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60
貸:銀行存款9360
(2)以7000元售出時
借:銀行存款 819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90
(3)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
貸:庫存商品 8000
(4)轉出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
借:管理費用 17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
三、出口貨物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出口貨物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是指我國有些企業在出口某些貨物時,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其出口貨物耗用的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全部(如出口免稅不退稅的商品)或部分(如享受免、抵、退稅政策優惠的商品,根據規定計算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部分),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而應轉出,其會計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例:某企業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業生產企業(該企業享受免、抵、退稅政策優惠),購進用于出口產品的原材料,價款為200萬元,進項稅額34萬元。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材料已入庫,并投入生產。生產的產品出口后,其離岸價格為350萬元,按規定不予免、抵、退的增值稅為28萬元,6萬元為可用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抵扣。其會計分錄為:
(1)購進材料付款、入庫時:
借:材料采購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
貸:銀行存款 234
借:原材料 200
貸:材料采購 200
(2)產品出口后,抵扣或不可抵扣稅額的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28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8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6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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