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稱,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
外資研發中心,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包括研發費用標準、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人數等不同條件。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
公告明確,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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