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指所有股權由中國公民本人或是法人一人出資,出資人以出資為限擔負有限責任的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法律特征是:
1、股東單一,且該股東擁有公司的所有出資額或股權。
2、公司使用權與承包權不分,股東一般既是使用者,也是經營人。
3、義務比較有限,投資人僅以出資為限擔負有限責任,風險性減少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必須常見問題: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在我國公司法做出明確規定。
1、一個普通合伙人只有項目投資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不可以項目投資開設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注冊資金最少額度為rmb十萬元。股東理應一次全額交納公司規章要求的出資額。不可以分期付款交納。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理應在每一會計期間終結時定編會計匯報,并經會計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股東不可以證實公司資產單獨于股東自身的資產的,理應對公司債權債務法律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公司則對外開放擔負法律責任。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有別于個人獨資企業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理應在公司備案中標明自然人獨資或是法人獨資,并在公司企業營業執照中注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規章由股東制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理應選用書面通知,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只有一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這是一人公司與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之處,通常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體現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后者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此系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本質區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于只有一個出資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公司法關于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則由公司章程規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法律未規定其必須設立。
1、再投資的限制
(1)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第二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此一限制僅適用于自然人,不適用于法人。換言之,一個法人可以投資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一個法人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再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成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2、財務會計制度方面的要求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3、人格混同時的股東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即發生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的混同,進而發生公司人格與股東個人人格的混同,此時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股東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公司和公司股東作為共同債務人進行追索。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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