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蓋總公司的章也可以蓋分公司的章,只是分公司不能獨立享有和承擔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由此規定可得,分公司就好比公司的一個辦公室,對外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因此,簽訂合同,盡量加蓋總公司的章。即便為了圖省事,蓋了分公司的章,也是可以的。只是分公司不能獨立享有和承擔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
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合同效力:《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
蓋總公司的章。分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
擴展資料
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總公司是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總機構。是所屬派出機構的首腦機關,擁有對分支機構的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權。
我國判定公司的居民身份以總機構設在何處為標準。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的公司,為我國稅收上的居民公司,承擔對我國的無限納稅責任;總機構未設在我國境內的公司,則不屬于我國稅收上的居民公司,僅承擔對我國的有限納稅責任。
公司公章是公司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
使用流程:
申請人所在部門經理或主管上級向辦公室提出申請。
印章保管人員審閱、了解用印內容。
印章保管人員對申請人資格進行核準并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登記,由印章保管人蓋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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